律师答复:
征收宅基地的过程中,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已不存在,但未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则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综合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建造及使用等客观情况,确定补偿权益主体,并征求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房屋共建人的意见,以尽到审慎审查和注意义务,并保护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房屋共建人对被征收房屋所享有的相应补偿利益。
律师解析:
征收方征收宅基地时,一般会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记载的使用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全部的补偿权益。但征收实践中,若出现原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已去世,宅基地使用权证未变更,且还同时存在房屋实际使用人、房屋共建人等情况时,这对于征收方确定补偿权益主体就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和补偿权益,征收方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充分尽到审慎审查和注意义务,即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和查明的客观事实,来综合确定有权与之签订补偿协议并取得补偿权益的主体。若征收方未尽前述审查义务,则其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能会因剥夺或侵害了其他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一定合法利益之主体的补偿权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根据现行征收的实际情况,有些地方的征收方在征收时,只会将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补偿主体,对于其他就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具有一定合法利益的主体,通常会告知他们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相关纠纷并获取相应补偿、赔偿;而有些地方的征收方在征收时,会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合理
最后,专业律师提醒,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征收过程中能否得到合理补偿,能否要求征收方听取其关于补偿的意见,主要在于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对该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享有一定的合法利益、该合法利益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及该合法利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能否在行政征收补偿或行政诉讼等相关程序中予以处理和解决等。若有疑问,权利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