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
在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且已经实际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能否要求征收方赔偿被征收房屋因被强拆而产生的损失,主要看其因房屋被征收所产生的损害是否已经得到救济,及是否在得到救济后仍有新的损害发生。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981号《行政裁定书》书中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前提,而且这种对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质或救济性质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弥补。如果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了补偿,就会相应
根据前述裁判精要,被征收人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被征收人就其房屋被征收或被违法强制拆除所能取得的补偿权益或赔偿权益,均是以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的。故,在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安置房后,其已获取补偿权益,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产生的损失损害也已得到弥补。后续当被征收人将房屋交付给征收方拆除,或征收方直接拆除了已无人居住且屋内无物品的房屋时,被征收人就不可再主张征收方应赔偿对拆除其房屋所产生的相应损失。
故,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取得补偿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交付被征收房屋给征收方拆除,以便最终实现征收目的,开展新的建设和发展项目。但在以下情况下,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仍可能要求征收方就强拆其房屋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如征收方一直未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补偿义务;未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被征收人仍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