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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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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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行为未经批准,足以导致《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吗?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549人看过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3735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因行政协议是一类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首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行政协议作为体现双方合议的产物,又可在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要对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从维护契约自由、维持行政行为的安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慎重认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宅基地征收行为未经批准不足以导致《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律师解析:

根据以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可知,在被征收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无效的情形,且在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宅基地征收行为未经审批的事实,不足以导《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故,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万分慎重,因为对于请求确认已生效的补偿协议无效的,被征收人将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但若被征收人是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下,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最好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通过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

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协议还未履行前,若被征收人起诉协议无效无相关证据支持,但又想阻止该协议履行的,被征收人可与征收方协商变更补偿协议内容;也可通过就征收方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便重新取得和征收方就撤销原生效补偿协议、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机会及话语权。

最后,专业律师提醒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请求征收方履行补偿义务、通过法律程序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等事项,最好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后,再进行正确处理,以免被征收人因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过分信任征收方、难以把握补偿协议内容而造成自身补偿权益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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