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少行政相对人,因为不了解行政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很容易出现错失维权机会的情况。那么行政相对人在收到一审裁判文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已经收到了二审裁判文书且该文书生效后,又发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该怎么办呢?本文将就行政相对人对于已生效裁定或判决,可采取的救济途径,进行简要解析,以便读者朋友们了解和适用。
一、面对已生效裁定或判决,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再审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若行政相对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如下图: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再审所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提交如下资料:
1、再审申请书;
2、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5、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6、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7、支持再审申请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8、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9、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10、行政相对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再审需要注意的事项
1、再审申请很重要,行政相对人一定要结合一审、二审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草拟再审申请书;且一定要规范再审申请文书的格式、内容,提交法律规定、法院要求的申请资料,以便提出的诉求取得再审法院的支持;
2、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即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如有法定情形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现场申请再审立案或邮寄送达再审申请立案,可以同时进行,避免申请方式不当被法院拒绝受理,并耽误再审申请期限;
4、递交或寄送再审申请后,及时与再审法院沟通联系,了解再审申请受理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法院的要求补充提交其他资料;
5、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并联系行政相对人要退回再审申请材料的,行政相对人一定要请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以便后续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6、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再审申请要慎重,因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行政相对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后,专业律师提示,在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提出再审申请,是其救济权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行政相对人若想通过再审程序“翻盘”,就一定要吸取一审、二审裁判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精准设计再审救济方案,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