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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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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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是否可诉已被征收且出让后的国有土地登记行为?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295人看过


律师答复:

当被征收人原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且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并进行出让后,该被征收人与出让后的国有土地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征收人对该登记行为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析:

被征收人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若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征收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则可就某一具体的征收行为或行政事实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或是提请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查处或依法监督。但不论针对哪一个违法征收行为,或通过何种维权方式,被征收人维权的最终目的都要落在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补偿利益或保护被征收房屋安全、被征收人人身安全上。所以,被征收人在针对某一违法行政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时,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该行政行为是否与被征收人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且针对该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是否能够达到维权目的,并保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被征收人可选取一个与自身合法利益直接相关,且通过纠正该违法行政行为就能实现维权目的的行政行为,再提起法律程序,以避免诉累和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在征收已经接近尾声,集体土地经法定程序已经转为国有土地时,行政机关为新的土地权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为,就属于与被征收人无实质性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为。该行为并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和侵害。而会对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此前的征收行为,如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借口公共利益违法实施征收、未经审批则实施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且不合理、违法强拆房屋、违法强占土地、违法责令交地、拒绝履行补偿职责等等。故,被征收人依法维权时,一定要找准对自身权益影响、侵害程序最重的那个行政行为,来提起法律程序,以便尽快定纷止争,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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