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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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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是否可以请求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预留土地直接分配给个人?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土地纠纷 |2134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当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是否可以请求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预留土地分配给个人用于建房使用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

一、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地?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预留地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不少地区的政府有出台关于预留地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可供我们对于理解预留地的含义进行参考。如: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预留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征地预留地是指在湘政办发〔2005〕53号文件实施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按征地总面积5%的比例,由征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的土地。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蒙自市存量预留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预留地是指1992年至2016年12月31日,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市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的10%(山区5%)比例预留土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土地。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安置预留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预留地,是指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土地时,按征地总面积5-10%的比例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农民生产就业和建设住宅的土地。具体预留比例,由管辖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参考前述相关规定,可以认为,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是指政府因建设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用地和无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之用。预留土地面积的比例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二、预留地可划拨给村民个人吗?

应当认为,预留地主要是用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并用于解决农民生产、建设住宅和社会保障的。故预留地是由征收主体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非直接预留、分配给个人的。村民若因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或满足的,可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并经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后,取得宅基地建设房屋。

所以,村民朋友们要准确把握好预留地的含义和使用目的,并要了解:预留地中有一部分可作为宅基地使用,但预留地具体如何使用、预留地中是否可划分出一部分作为村民宅基地建房使用,是村民自治范畴,且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故,为保障居住权利,村民申请宅基地是可行的,但村民不可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留地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分配给个人使用,因为这种请求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基础。

最后,村民朋友在无法取得宅基地时的救济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维权目的,并首先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向有关组织、部门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或按照征收补偿协议,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宅基地的约定义务后,再视情况采取正确的法律程序维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告知村里无地,并拒绝村民提出的宅基地用地申请的情况下,村民可申请村务公开,了解村里土地使用情况,并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拒绝答复是否有事实依据及合理理由;在村民知悉村内有预留地的情况下,村民可在提交宅基地用地申请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可使用该预留地作为宅基地的请求,但是否采纳或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村民可对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报批职责和义务的行为,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对该不履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预留地或宅基地使用方案侵害村民合法利益时,村民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方案。村民朋友在遇到其他疑难问题,不知如何解决,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时,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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