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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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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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以已委托下级单位实施征收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合法吗?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354人看过


导读:由于征收过程较为复杂,且可能由不同行政主体参与征收活动,并实施一系列的征收行为。故,被征收人在对违法征收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时,很容易将某项征收行为的行政主体弄错,这个问题的存在,既有当事人一方不懂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原因,也有某些行政主体为避免承担责任,故意推脱责任,或误导被征收人向错误的行政主体追责的原因。而面对征收方借口已将征收工作委托给下级单位实施,且拒绝向被征收人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被征收人则有必要了解,征收方此言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应当向谁追责。

一、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律师解析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和征收实际情况,应当明确的是,不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县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人具有法定的补偿职责。且法律虽然规定了有关征收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组织实施,但该项补偿职责并不会因委托关系的成立,而一同转移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因此被免除,更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理由和借口。

故被征收人在面对行政机关以其已经将征收补偿事宜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的“托词”,不要轻易相信。如,在征收过程中,即便街道办、镇政府、征收办、拆迁指挥办、村委会等行政机关或组织,受托开展和实施相关征收工作,但当某一主体拒绝履行补偿职责或补偿义务时,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若其怠于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则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补偿权益。

最后,被征收人仍需注意的是,在面对其他违法征收行为时,为避免法律程序错误或维权方式不当,被征收人还是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以找到正确的行政主体并维权。如自身把控有难度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再采取法律措施,以便高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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