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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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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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未载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违法吗?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行政复议 |1095人看过


案情简介:

孙先生在吉林省某县有一处房屋,并用于居住。2020年9月,该县自然资源局向孙先生作出并送达《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但该决定书中并未告知孙先生权利救济方式。此后,该县政府又向孙先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孙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均认定县政府没有就案涉建筑性质认定问题,赋予当事人救济期间,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律师简析:

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处罚、强制拆除等行政行为的权力,但这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可以随意作出行政行为。相反,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力同时,更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限制了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及不合理使用,此外,法律还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方式,这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相对应,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尽可能的达到平衡。所以,行政机关即便是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也要严格依法依规及法定程序进行,对于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遵从,或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但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中要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和时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及日期。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一个行政行为时,除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还应当通过书面文件明确行政行为作出的对象,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责任的具体内容、期限、方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所以,如果前述基本内容有缺失或不明确,则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修改该书面文件或撤回重做;亦可以拒绝配合该行政行为或不予履行相应义务或承担相关责任。故,如果行政机关实施内容有缺漏,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强制执行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文件保存好,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纠正该违法行政行为,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当行政相对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强制类的决定文件,先不要慌张,一定要先看清楚该文件载明的房屋权利人信息是否与自己的一致,行政机关要求拆除房屋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载明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如相关决定文件有问题、有错误,则行政相对人一定要视情况及时反馈给行政机关,或尽快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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