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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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及解读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1日|分类:行政诉讼 |948人看过


导读: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该《意见》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纠纷日益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些法院的行政案件也出现了积压、审理周期长、办案压力较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本《意见》,对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将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附则。本文将就《意见》前述几个部分中,当事人需要了解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解析,以便广大读者朋友了解和适用。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律师解析:第一条提出,人民法院在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过程中,为更高效的办理案件,要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看似这条规定,明确了承担推动义务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但实际上,作为当事人也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实施对电子诉讼应用的相关措施。可以说,电子诉讼是法院自身裁判体系及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最佳体现,也是新冠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促进争议纠纷高效解决的一个必行诉讼方式。所以,电子诉讼的应用与推广,势在必行。当事人若想通过电子诉讼的方式使得纠纷被迅速解决,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应当及时了解及学习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电子诉讼的相关程序及操作指引,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配合法院完成电子诉讼全过程,以避免因无法进行电子诉讼或因在电子诉讼相关程序中出现错误,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的结果及法律风险。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

(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律师解析: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该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的行政案件范围。结合《意见》规定的第四部分,即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部分的相关内容可知,人民法院将认定为是简单案件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方式,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简化,以便提高诉讼效率。

二、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开展诉前调解应在调解平台上进行,并编立相应案号。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的可以看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除了明确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外,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调解的权利,以促进诉前争议解决并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法院的及时调解或正确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调解,不但为当事人处理解决纠纷指明了可行的道路,也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物力,且更有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

第六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立案后,经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律师解析:即便调解、和解作为重要的诉前纠纷解决方式,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调解、和解,在当事人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无诉前解决争议的可能性时,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以便相关纠纷矛盾能在庭审中予以化解及妥善解决。当事人需注意,在提交起诉资料的合理期间内,若人民法院坚持让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或以其他不合理的方式、亦或以“引导”为名变相强迫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或和解时,当事人可以拒绝,并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明自己不愿调解、和解的态度及理由,并请人民法院尽快登记立案,以促使争议尽快解决。若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则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或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便权利得到及时救济。

第七条 ??诉前调解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入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但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事实除外。

律师解析:该条明确规定,在调解过程中经行政诉讼双方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这也就意味着,在无法定特殊情况下,调解过程中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审理和裁判,所依据和参考的基础事实。对于此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自己提出的事实、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事实,都需要格外小心谨慎。即综合事实情况及调解目的、调解进展程度来严谨的提出案件事实及确认对方提出的事实,以避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或确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被行政机关不当利用,并形成法官心证,致使裁判结果不利于当事人。故,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最好只提出与案件争议焦点及调解方案直接相关的重要事实,其他无关的或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当事人要在综合衡量和考虑风险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或提出的范围及深度。

三、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

第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向当事人发送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告知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事项。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理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律师解析:第八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采取简易程序的具体方式,即一个是可以向当事人发送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另一个是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但征求意见可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此外,还赋予了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处,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要及时登录诉讼平台查看案件进展情况,或及时接听法院电话、查看法院发送的手机短信,以便及时接收通知,并视情况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第三部分的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简化庭审程序的具体内容,如开庭前已经进行的程序,在开庭后可以不再重复(当事人身份核实等);庭审围绕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合并;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可代替法庭笔录;行政案件简转普后,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可不再举证、质证等。为了促使行政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迅捷高效,当事人最好提前熟悉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配合法官开展的行政诉讼活动,并尽快得到裁判结果。

四、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

(二)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并记录在案,但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证据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个或者同一类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可以集中立案,由同一审判团队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宣判。

律师解析:《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的具体方式,如认为没有必要开庭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不重复进行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及证据交换等程序;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简化庭审举证、质证;上诉案件,无新事实新证据,可不开庭审理等;对于再审案件,可通过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可以适当简化庭审笔录;可以集中立案等。

以上简单案件的审理方式对人民法院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对当事人提出了要求,那就是即便当事人已经委托了律师,当事人也应当对案件事实及相关重要程序进行熟悉和把握,以便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具体来说,比起通过上诉、再审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当事人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庭审的准备工作,以争取行政纠纷在一审程序中就能妥善解决。因为二审、再审,在无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大多不会开庭审理,更常见的是法官通过阅卷、自行调查或询问当事人后,就做出了裁判的情形。此外,当事人要熟悉和了解以上简单案件审理的具体方式,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或庭审过程中因为对程序的不了解,造成与法院沟通不畅、案件程序进展缓慢等结果。最后,对于不同当事人针对同一个或同类行政行为分别起诉的情况,虽然可由人民法院集中立案,但当事人也要注意,为节省司法资源,在各个相关当事人知悉彼此起诉,或委托同一律师代理各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好在同一时间内或相近的合理期间内提交起诉资料,便于法院集中立案,并及时安排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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