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既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还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方既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还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但在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非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房屋已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的情况下,该被征收人是否能取得赔偿,赔偿的范围又是什么?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律师解析: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是作为农村居民,当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可以获取的补偿有:农村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等;不少地区还会根据被征收人配合征收的情况,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奖励。此外,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一般会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来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被征收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能满足自身居住需求的补偿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内容和补偿方式都是针对同一个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规定的。
那么,非经济集体组织成员能否因为拆迁而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呢?答案是不一定。不少征收方在征收时,若发现房屋权利人非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其可能会以房屋权利人没有村民资格为由,拒绝对房屋权利人进行补偿;但同时也存在,有些征收方会根据房屋权利人居住及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况,认定房屋权利人具有补偿资格,而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形。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政策明确打击违法出售和购买农村住宅的行为,故在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会拒绝对购买了农村房屋且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房屋权利人,进行合理补偿。且即便会补偿,为了保证公平补偿、相应的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居住权利并考虑其客观居住情况,征收方对房屋权利人进行补偿的内容和范围还是会明显有别于对农村居民的补偿,因为房屋权利人不具有农村村民的身份,故其无法和农村村民一样享有全部的补偿权益。
司法实践中,若征收方违法拆除农村居民房屋,则法院一般会判决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按照法定征收程序能取得的补偿。但在房屋权利人没有补偿资格,且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征收方一般不会对房屋权利人进行赔偿;即便征收方的违法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房屋权利人能获取的赔偿也是有限的,因为其只是对农村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鉴于房屋权利人既不是农村村民,更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行政机关对其房屋进行的赔偿基本上是对其房屋价值的赔偿,而不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赔偿,更不包括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的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赔偿。
综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用于居住,具有不被征收方补偿、赔偿的法律风险,故城市居民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好不要购买农村住宅,已经购买的,也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通过采取相应有效的补救措施,来避免相关风险和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