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也就是说,村务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事项的知情权,只有村民才有权请求相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4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