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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拒收申请等情形的,赔偿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714人看过


【最高法院判例】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拒收申请等情形的,赔偿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裁判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接收或拒绝接收赔偿申请,作出或未作出赔偿决定等行为均是行政赔偿程序的组成部分。对于行政赔偿程序行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规定,在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件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如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拒收申请等情形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不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拒收申请等行为另行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这种程序设置有利于及时给予赔偿申请人司法救济,避免程序繁琐冗长,体现了权利保护的经济性。


裁判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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