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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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766人看过


【导读】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对于协议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具有明确的指引、约束和保障作用。但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虽然看似与行政机关在签订协议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二者主体性质的根本不同,导致实践中一直存在行政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的客观情况,及因此而产生的大量行政纠纷。那么,如何保护好处于较为弱势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答案是:正确审慎的签订行政协议是关键!本文将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时的注意事项进行简要分析,便于各位有需要的读者朋友们进行了解和适用。

一、协议签订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

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很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签订任何协议,都是为了通过签订协议,以履行协议中为自己设定的义务,来实现取得相应权利的目的。但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约定的主体、签订协议的背景、协议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目的实现的前提条件等重要事项不了解,那么就难以在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时,及时有效对协议条款对自身权益是否有利作出判断,并请行政机关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进行调整或修改。所以,当事人在签订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协议时,最好了解清楚与协议相关的项目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有关权利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等内容,以便在与行政机关沟通签订行政协议事项的过程中,能尽量保证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灵活制定谈判沟通策略,可进可退。

 二、正式签订日前,一定要及时审核协议

不少当事人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认为其提供的合同不需修改,直接签订就可以。但如果是抱着这样的想法去签订行政协议,是十分危险的且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实践中,即便当事人是非常审慎的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协议,但仍存在有些行政机关违背协议约定、滥用权利,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或擅自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情况。所以,当事人要把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项,不可盲目信任行政机关所做的“口头承诺”,且一定要谨慎签订协议。

如果行政协议是由行政机关草拟和提供的,则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正式签订协议前,务必请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把行政协议发给自己审核,并着重审核以下要点:协议双方主体是否正确、是否有权签订协议;协议标的、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是否明确;协议生效条件是否合理、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无歧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争议解决方法等。

鉴于,协议内容条款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保护权益比较重要,当事人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核把关,并针对协议中的风险,制定解决措施或预防方案,以保护当事人在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此外,当事人签订协议时,要进行综合衡量,即签订协议后所能取得的合法权益或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是相对平衡的,若需要当事人承担较大损失或过重义务,来获取协议约定的权益,那么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签订协议的目的,慎重的考虑是否要继续签订合同。

三、协议签订后,一定要把原件保存好

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完行政协议后,当事人至少要争取一份协议原件保存在自己手里,并视该协议重要程序,采取合理且安全的方式对该协议原件进行保存。避免协议原件丢失,造成当事人无法依据该协议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的重大风险。

除了保护好协议原件外,当事人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轻易或随便把协议原件交给其他人保存,或应行政机关要求返还协议原件,避免协议丢失、被更改、损毁的法律风险。如果有必要更改协议,则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进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应当在做好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与行政机关重新议定协议更改事宜,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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