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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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在意的小小邮寄行为,可能隐藏大大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1日|分类:消费权益 |939人看过


导读:“细节决定成败”,有时细节也会决定当事人提起的法律程序能否得到预期的效果,且若严重忽略维权过程中的细节处理工作,还可能造成当事人受有严重损失的不利后果。今天本文就当事人寄送法律文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的述明,以便当事人避免因邮寄行为错误、邮寄细节不到位而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

一、寄送法律文书一定要选对快递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必须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提供的EMS(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来向当事人寄送政府公文或法律文书。而行政机关接收或接受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文书或材料时,除了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般也会默认只接收当事人通过EMS发送的文件。此外,由于EMS投递具有可靠性,举证具有便捷性的优点十分明显,故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寄送文件一定要选对快递公司,并使用EMS,以避免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递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书或材料,因被拒收或延误处理,而产生耽误起诉期限和权利救济程序的法律风险。

二、寄(收)件人信息一定要经核实并写对

当事人寄出的法律文书或材料可能有,被行政机关退回、或行政机关按照邮件上当事人提供的寄件人信息,向当事人寄送材料的情况,故当事人一定要保证寄件人信息准确,即姓名正确,地址一定要确保能收得到EMS,联系电话要保证电话没停机且能接通。关于收件人的信息,当事人可在该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上查询获取,如无法确定的,可致电该行政机关或当地114号码查询,以便确定正确的收件人信息。此外,内件品名处,一定要注明“当事人某某某关于XXXX事项所提交的XXX文件”,即一定要明确寄送文件的内容,如:申请信息公开,就要写明:王XX信息公开申请书;若是提起上诉,则要写明:王XX对(2021)京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诉状及证据资料。写明内件品名的原因,在于可方便行政机关在收到邮件后,能根据邮件品名内容,尽快对该邮件进行处理,减少当事人等待的时间。故,当事人邮寄时一定要写清内件品名,避免被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直接被拒收等法律风险。

三、保存好快递底单并要求邮局发送回执

我们寄送快递的时间通常可以代表我们行使有关权利的时间。故当事人一定要保留好快递底单,以作为我们已在法定期限行使权利的有效证明。除了邮寄底单,当事人还可自行登录EMS官方网站,查询并对文件邮寄送达情况进行截图和打印,以留作备用,避免邮件底单丢失,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超起诉期限等事实。此外,当事人在寄送文件时,可向邮局提出要求附加发送回执的快递服务,以代替自己查询并存证。

四、快递被拒收及退回后一定要妥善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拒收当事人寄送的文件,则在邮件退回来后,一定注意不要撕掉或丢掉邮件上,关于记载了邮件不能送达原因的回单,以作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某项法定职责的证明,并便于当事人启动接下来的权利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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