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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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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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水电站被行政机关要求关闭,能否获取行政补偿?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行政复议 |1933人看过


律师答复:


经依法审批建设的合法水电站,有权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关闭决定或命令,给予水电站合理的行政补偿,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建设水电站需要经行政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故行政机关对水电站开发建设的审批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关闭水电站的决定,实际上是对其已经作出且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建设水电站的行政许可,但应当依法对水电站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给与合理补偿。故,合法建设的水电站被行政关停时,企业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补偿,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水电站面对行政关停的决定时,还是要通过以下措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水电厂要及时收集行政机关作出的关停决定、政策性文件,并请专业律师判断审查该关停决定、行政命令是否合法及违法之处在哪里,以做好维权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次,水电厂如认为该关停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且无法律依据,并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委托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来撤销该关停决定,以避免该关停决定确定生效,并对水电厂造成实质性侵害后果。


再次,即便行政机关是为公共利益而对水电厂作出关停决定,水电厂也应多加注意,行政机关实施的关停行为及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具体关停行为,及时通过法律措施来纠正,以免造成水电厂因关停程序违法,受有严重损失。


最后,虽然法律对于撤回行政许可应给与的补偿范围和标准未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因公共利益,需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情况,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故水电厂一定要保存好企业建设及运营投入和受有损失的相关重要证据,以作为企业向行政机关主张补偿的事实依据。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补偿、未完全履行补偿职责、拒绝履行补偿职责的违法行为,水电厂一定要及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措施,来保护好自己的补偿权益,避免怠于维权而致使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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