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
经依法审批建设的合法水电站,有权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关闭决定或命令,给予水电站合理的行政补偿,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建设水电站需要经行政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故行政机关对水电站开发建设的审批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关闭水电站的决定,实际上是对其已经作出且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建设水电站的行政许可,但应当依法对水电站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给与合理补偿。故,合法建设的水电站被行政关停时,企业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补偿,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水电站面对行政关停的决定时,还是要通过以下措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水电厂要及时收集行政机关作出的关停决定、政策性文件,并请专业律师判断审查该关停决定、行政命令是否合法及违法之处在哪里,以做好维权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次,水电厂如认为该关停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且无法律依据,并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委托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来撤销该关停决定,以避免该关停决定确定生效,并对水电厂造成实质性侵害后果。
再次,即便行政机关是为公共利益而对水电厂作出关停决定,水电厂也应多加注意,行政机关实施的关停行为及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具体关停行为,及时通过法律措施来纠正,以免造成水电厂因关停程序违法,受有严重损失。
最后,虽然法律对于撤回行政许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