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部分被告不适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建议其在起诉状中不列该被告,原告拒不更正的,裁定驳回其针对该被告的起诉,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适格被告则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驳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后,人民法院对适格被告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则不宜继续审理,可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