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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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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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的行政诉讼出现部分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法院会怎样处理?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行政复议 |1222人看过


律师答复:

一般情况下,在部分被告不适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建议其在起诉状中不列该被告,原告拒不更正的,裁定驳回其针对该被告的起诉,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适格被告则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驳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后,人民法院对适格被告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则不宜继续审理,可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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