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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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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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当事人该怎么办?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637人看过


律师答复: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析:

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活动中,达到维权目的并获得胜诉判决虽然很重要,但依据该判决让行政机关履行已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更加重要,因为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所以,当事人除了要积极配合律师就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还需了解若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的救济方式。

在当事人获取的胜诉判决已生效后,若行政机关未在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或义务的,则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一定要视情况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而造成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2、申请执行法院:当事人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

3、申请前提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在前项所有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才可能被法院受理。但实践中,可能存在生效文书未明确给付内容和给付标的,因而出现执行申请会被法院拒绝执行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院在作出裁判时,由于存在尚需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或进行综合衡量的事宜,故法院不宜径行作出带有具体给付内容或指明给付标的的裁判文书。

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可要求行政机关尽快按照法院判决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并尽快确定履职内容及标的,同时,当事人还可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就行政机关不及时、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况进行反馈;还可请法院通过法律文书补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履行的具体内容,并请法院与行政机关就履行生效裁判事宜进行沟通,或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的行为,采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罚款、对其拒不履行行为予以公告、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4、申请执行材料: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准备以下材料: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继承人或继受人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提交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会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最后,专业律师提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裁判时,强制执行申请是维权取得最终胜利的最重要的一步,要想避免行政机关逃避及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职责或义务,就要从文书生效后开始提高警惕并视情况做好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以免行政机关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当事人损失严重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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