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因房屋产权人对改造政策的不了解或误解,或行政机关未依法定程序就实施改造工作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很常见。但在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措施达到维权目的的这个问题上,行政相对人往往会觉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且事实上,房屋产权人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仍会对相关改造行为产生困惑和对某项改造行为是否能启动行政诉讼而产生较深的疑虑。如,对于行政机关将权利人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能,原因是什么?故今日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简要解析,以便读者朋友了解和适用。
律师解析
对城市房屋实施棚户区改造实际上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而行政机关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行为,主要是为了确定和告知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实施范围,故该行为实质上系实施具体改造行为之前的预备性行为或准备行为。
一般来说,政府在对某个区域的房屋实施改造工作前,会向该区居民发布《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该通知会就改造主体、改造范围、改造方式等内容进行告知,且在通知发布后,房屋产权人对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的状态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所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来看,该通知及行政机关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行为都不会对房屋产权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会对其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故根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行为因对房屋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此外,房屋产权人要明确的是,我们做出以上判断是基于,前述行为没有对房屋产权人造成实质性影响或侵害后果的前提条件上。故,我们不能排除有些行政机关会利用通知性或准备性行为,来实施会侵害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棚户区改造行为,而针对这些的行为,我们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所以,我们判断某一棚户区改造行为是否可诉,要从行为内容、性质及表现形式还有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等因素出发,并进行综合客观考量后,再决定是否起诉,以免造成自身诉累,或影响其他维权程序的进展。
最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多多少少都可能出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改造工作的行为或有关不合理的行为,面对这些行为,房屋产权人首先要明确自身维权的目的,并从大局出发,针对某一重点违法行为(如起诉撤销违法的征收决定、起诉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起诉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等),选择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来提起相应法律程序,以最终实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