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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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情形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行政复议 |2937人看过


导读: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际生活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可能不太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内容,导致当自己面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行为时还不自知。如,行政相对人面临较重的行政处罚时,不知道该处罚的作出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否则行政机关径行作出决定的行为就可能涉及违法。故,即便行政相对人存在需要依法处理的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也应当给与合法合理且公平公正的处罚。本文今日将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容易忽视的一个重要程序进行简要解析,以便行政相对人了解及适用该程序。

一、法律规定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暂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前述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种是案件情节复杂的,一种是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新法去掉了“较重”两字,将法定情形明确为情节复杂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两种,加强了行政机关对该条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

二、如何理解“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及“较重处罚”

现行及暂未生效的《行政处罚法》均未对法条中的“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及“较重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但前述的三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一般由下位法或者是规范性文件结合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而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及规定。

如:《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五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拟对公民处以超过十万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十五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受委托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水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提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职数的四分之三。列席人员应为案件承办人、受委托组织负责人、水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行政相对人在此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即便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但这些下位法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及“较重处罚”的具体规定也不能与其上位法相冲突或违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可能将涉及违法并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正确做法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相对人应及时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若行政相对人认为处罚错误、处罚过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可尽快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被征收人不要认为只有通过律师提起的法律程序免受行政处罚才有委托律师的价值及作用,否则可不用委托律师处理。

应当认为,当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明确,通过律师提起的法律程序可使行政相对人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并避免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且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因为有时行政机关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违法采取处罚措施所给当事人带来的侵害后果可能远超行政处罚内容本身。所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结果是否合法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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