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实践中,处于对立面的征收双方可能会对该规定中的“就近地段”产生不同的理解,并因此产生征收房屋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的有关争议。故本文将就如何理解“就近地段”来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便广大被征收人了解适用。
一、合理判断是否为“就近地段”需要进行综合考量
现行法律并未就 “就近地段”进行明确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关于“就近地段”的行政补偿纠纷中认为: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的数量和户型面积要求等实际因素,并由房屋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故,判断征收方提供的房屋是否属于“就近地段”并非只看产权调换房屋的距离远近,还要综合参考其他有效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否为“就近地段”,可先以是否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区位及是否在同一供求范围内来进行初步判断,然后可以再结合地区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因素进行具体判断。
二、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地段”房屋也应考虑客观实际
《条例》虽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有选择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但征收实践中也不排除,非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方为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的情况。所以,《条例》规定被征收人有选择就近地段房屋以获取补偿的最终目的是,使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上原有的居住利益也应得到充分的保障。
但即便如此,被征收人也应注意,选择就近地段的房屋实现补偿目的是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需有能够实现的客观条件和基础。如由于规划问题,出现就近地段已被规划为公共事业用地或该地段并未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情况,此时被征收人就不能无视客观情况,坚持要求征收方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补偿,而应选择其他能弥补损失及保障居住利益的补偿方式来获取补偿权益,否则法院可能会以该项请求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三、对于补偿的 “非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维权
征收过程中,对于征收方未实际按照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的内容向被征收人提供就近地段房屋的行为;或征收方明确承诺提供某一就近地段房屋作为补偿,但最终交付的房屋与实际承诺地点相差胜远等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产权调换房屋能否满足自身居住需求等角度来考虑是否要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就近地段的房屋不一定能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而非就近地段房屋也并非一定就不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且公平合理的补偿。当然,被征收人不知如何判断,不知是否应当采取维权措施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使相关补偿权利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