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本院认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围绕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人的意思表示,以保障在赔偿诉讼中通过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赔偿的不同方式弥补其损失。本案中,张玉贵、张保莲提出的赔偿请求具体、明确。在本院组织的询问过程中,杏花岭区政府亦表示于2020年6月已经委托相关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就案涉房屋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因此,本案裁判时机已经成熟,人民法院应当在尊重选择货币赔偿权利的基础上,判令杏花岭区政府支付赔偿金,以保障张玉贵、张保莲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审法院责令杏花岭区政府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裁判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纠正。
裁判文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