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依法保护自身知情权,参与政府相关行政管理活动,对可能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的重要权利。然而,由于不少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了解的不多,故很容易出现申请人不懂得辨别已经涉及违法并侵害自身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因此错失权利救济机会的情况。所以,申请人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取有效的信息,需要初步拥有判断信息公开行为及内容是否合法的识别能力。本文将就几种常见的且可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列举,以便申请人了解和适用。
一、行政机关拒绝答复、不答复及超期答复均可诉
在申请人向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且被该机关签收后,若行政机关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向申请人表示其拒绝作出答复的,则行政机关拒绝履职的行为可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以下简称为:“《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当行政机关超过20个工作日未予答复或超出该法定期限才进行答复的行为都可诉。
二、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也可诉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虽然作出答复,但无正当理由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不提供答复资料或不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等相关信息的,或未按照申请人要求依法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资料的,如仅提供部分文件内容、提供的文件资料与申请无关、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等等,则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应属于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可诉。还有种情况是,行政机关答复告知经查询没有相关资料,此时申请人要注意结合该行政机关是否有履行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来作出判断,如果申请人有相关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证明该行政机关有公开某项信息的法定职责但却未公开的,则申请人可诉其不履职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以申请不明确拒绝公开但未告知变更、补充的行为可诉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据此规定,行政机关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指导、释明及告知补正的法定职责,故若行政机关仅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便拒绝答复或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的,申请人可依法起诉该行为。
四、以涉密或造成第三方权益损害为由拒绝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法律依据的行为可诉
虽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并不能以此为借口,仅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密或可能会造成他人权益损害为由径行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对涉密的理由及依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此外,若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则行政机关应当在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综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的,则申请人可以依法就有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但由于个案实际情况的不同,为准确针对违法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及时起诉,申请人最好在通过咨询律师后提起诉讼或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方能保证申请人能顺利行使诉权以保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