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征收决定公布时点、评估时点、补偿时点并不是同步的甚至出现时间间隔较长的情况,进而导致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点来进行评估并确定的房屋价值将与实际补偿时房屋价值相差过大,而造成被征收人利益受有损失的情况,且由此产生的关于“评估时点”是否合理及是否应进行相应调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那么如何确定合理的评估时点来保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评估时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国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过程中,确定房屋价值的法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判断房屋评估结果是否公平合理,首先要考虑的一点就是评估时点是否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严重偏离法定评估时点且评估结果未客观体现被征收房屋客观价值并造成补偿价格过低时,则被征收人可通过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方式来纠正评估结果,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被征收人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避免有失公平的评估结果对自身的补偿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评估时点也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严格适用法定评估时点对于维护补偿标准的统一性,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的目的是具有必要性及重大意义的。但此项较为理想化的法律规定也不得不面对征收方拒绝履行补偿职责、迟延补偿等行为致使评估时点不合理且难以实现公平补偿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违法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根本没作出征收决定便实施了征收,评估时点该如何确定?又比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过很长时间,但征收方仍未履行补偿职责,导致按照法定评估时点确定的补偿远低于上涨的房屋价值并致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结果。
实践中,存在较多由于征收方未依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而导致无法严格适用法定评估时点,并最终造成在不合理的评估时点下确定的房屋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过大的情况。在前述情况下,若仍要求严格适用法定评估时点,将既无事实依据,也必将偏离《国补条例》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原有居住水平的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故,结合司法实践,应当认为,非因被征收人原因,由于客观原因或征收方的原因而致使征收决定公告时点、评估时点、补偿时点之间间隔期间较长且严重不合理时,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及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选取能充分保护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评估时点来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方能向公平合理补偿靠近。
此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根据被征收人所处的不同情况,实践中,可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时点、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点、行政机关做出赔偿决定的时点、一审判决的时点、案涉纠纷判决的时点等来确定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以对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的法定评估时点进行相应的调整来最终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不受侵害。但究竟可以哪一前述评估时点为准,并没有固定的答案和标准,因为个案的不同会导致法院在审查及判决时进行综合考量所依据的因素及现实情况均不相同,故法院认定的公平合理的评估时点也是不一样的。
综上,被征收人在面对违法征收、拒绝或迟延履行补偿职责等行为导致评估时点严重不合理并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切勿轻易相信征收方所谓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的有关说辞。补偿是否合理,被征收人除了可以通过自行了解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外,还可通过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建议来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但由于房产价值评估程序中也可能会出现不少隐蔽的违法行为致使房屋价值被严重低估的情况,故被征收人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并通过提起法律程序来一步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