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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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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你想知道的有关问题答案在这里!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土地纠纷 |1810人看过


导读:国有土地使用权会因哪些情形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能获取相应的补偿,权利人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中如何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因相关行政争议及纠纷越来越多而更加突出且备受重视。那么遇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权利人应了解哪些法律规定及相关事宜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便权利人了解适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二、专业律师解析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主要情形

(二)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由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不同,故相应程序也有所不同。单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是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及认定后,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发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然后将该公告送达使用权人,并听取使用权人的陈述、申辩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根据法定情形对使用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征收的,则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方式,依法实施征收并对房屋权利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三)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都可要求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原因不同,造成了并非只要国有使用权被收回就能获取合理补偿的结果。所以能否获取补偿,还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2、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而需收回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合理补偿。而对房屋补偿的内容已经包含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故征收房屋过程中不再另行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3、因政府方面的原因或客观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且若行政机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则权利人可通过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4、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 如何界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的“合理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另行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原因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已经包含了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在对征收房屋评估的结果中也会有所体现。所以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是否合理,主要看评估结果是否合法合理。

对于不涉及房屋征收的情形且因公共利益需要单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供应的,则应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并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的,则应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进行补偿,确定补偿的基准日,原则上应当以行政主体作出收回决定的日期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日期为准。故,土地权利人应结合前述因素及相关评估价格来判断行政机关给予的补偿是否合理。

(五) 遇到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要及时维权

当权利人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通过或决定时,一定要及时按照有关文件上的要求参与调查程序,并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然后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鉴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值较大,对权利人权益影响较重,故权利人在不能判断不能把握行政机关不予补偿及补偿是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最好通过咨询律师来获取专业法律建议,以便对相关事宜作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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