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本案中,赵啟、赵丽梅以案涉房地产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对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其与赵学忠、赵秀英、赵才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在对作为遗产的房地产进行登记时应当对继承事项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赵啟、赵丽梅对案涉房地产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因其与赵学忠、赵秀英的亲属关系而当然形成,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不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具有法定继承权。被诉登记行为可能损害赵啟、赵丽梅作为案涉房地产法定继承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赵啟、赵丽梅与被诉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
裁判文号:(2020)最高法行再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