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须有司法保护之必要。对于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解除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如果存在,当事人即有提起撤销诉讼的实在利益。当事人针对涉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出的诉讼类型为撤销之诉,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而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其提起撤销之诉当然具有诉之利益。撤销之诉中,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导致该房屋补偿决定因撤销而失去效力,故该房屋补偿决定无从再以撤销之诉予以撤销,则此时应将撤销诉讼转换为确认之诉,即对已撤销的原房屋补偿决定确认违法。后续的确认之诉不在于满足原告的实体法请求权,而在于因情事变更对现存请求权提供特别的权利保护,是对撤销之诉的补充。本案中,7号《征补决定》直接剥夺当事人陈颖参与征收程序获得补偿的权利,严重地影响其基本权利,故该继续确认之诉仍有诉的利益存在。
根据行政诚信原则和法安定性的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后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撤回行政行为。当然,这一义务不是绝对的:行政行为会在所根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的特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撤销或撤回的可能,有时甚至是必须的。这就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但可以在行政程序中进行纠错,也可以在诉讼阶段进行自我纠错。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81号行政裁定已认定陈颖与公房管理处就涉案房屋建立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故陈颖作为被征收公房的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权利理应获得相应保障。渝中区政府依据该生效裁定自行撤销7号《征补决定》,系主动纠错。7号《征补决定》虽然已不复存在,但因其存在错误认定事实所引发的行政争议仍然存在,陈颖受到损害的权益却并未因7号《征补决定》法律效力消失而获得及时治愈。因此,本院有必要继续对7号《征补决定》的合法性作出法律评判,以通过确认之诉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再次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判文号:(2019)渝行终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