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定的较为原则,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核心要件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具有非法目的、损坏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关于庄金荣、程金奇提出的在征地批复作出前即签订安置协议,据此可以认定安置协议无效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工作,但考虑到涉案房屋至一审时仍未拆除以及补偿、安置标准在一定期限内的相对固定,前述关于顺序的规定应当理解成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安置协议无效。对于涉案安置协议内容本身,亦未发现符合前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裁判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