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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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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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违法征收想维权?却怕付不起诉讼费和律师费?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489人看过


导言:有不少咨询过本律师团队的读者朋友,在咨询过程中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即遇到违法征收行为确实很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但又怕支付不起诉讼费和律师费。其实,针对这个问题,广大被征收人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国家关于诉讼费和律师费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实际生活中,与被征收人因征收方实施的违法征收行为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诉讼费和律师费可能只占据了被征收人应依法获取的补偿权益或赔偿权益中的很小的一部分。那么具体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要起诉违法征收行为又是该如何收取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呢?本律师团队将在本文中进行说明。

一、诉讼费用

1、什么是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关于诉讼费用,可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即提起诉讼、参加诉讼程序的有关全部活动所需应支付给法院的费用。

2、诉讼费用具体包括哪些?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有:(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其中案件受理费又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包括:(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需要提醒读者朋友注意理解的是,前述费用在具体的诉讼中可能不会全都发生,如一审判决作出,被征收人满意判决结果,故就不用再提起上诉,进而也就不用支付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了;但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则当事人可提起上诉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就需要支付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也就是上诉费。

关于申请费,可借行政赔偿判决来理解,即法院作出要求行政机关就其违法征收行为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行政机关仍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时,此时被征收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来及时取得赔偿利益,而就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程序也是需要依法交纳相应的费用的,这个费用就叫做申请费。

而关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证据是否齐全、自身财务状况、诉讼程序进展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需要申请证人或鉴定人出庭并支付相关费用。

3、行政诉讼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具体到征收过程中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案件费用,应属于其他行政案件,故交纳50元人民币即可。

读者朋友可能想知道,那有没有不收费的情形呢?答案是有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规定的是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但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还是需要支付的。

4、诉讼费用支付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交纳给法院,因为法院是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并解决纠纷的主体;申请费也应交纳给法院,作为法院按照申请文书实施执行等相关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有效措施的必要费用;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代收后支付给有关人员,以保护有关参加庭审主体的合法权益;关于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最后,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专业律师提示,诉讼费用需要支付哪些,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当地收费标准来确定支付的金额、项目、方式及时间。通常,法院也会在正式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发出诉讼交纳通知书,当事人可按照该通知书上的要求,及时完成交纳即可。

5、行政诉讼费用可由被告承担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结合该项规定,应认为诉讼费用可由被告承担,但前提是被告败诉,或法院根据案件判决结果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二、律师服务费用

1、什么是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即律师向当事人提供其所需的法律服务,当事人所应向律师支付获取其法律服务的对价。

2、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定价方式?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也就是说,各地区关于律师服务费的定价都是不同的,各地区会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并综合其他相关因素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3、律师服务费有哪些收费方式?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但具体采取何种收费方式,还得以当事人和代理案件的律所及办案律师进行沟通协商确定。

4、哪些会影响律师服务费用的高低呢?

具体来说,主要是办理行政案件所需耗费的时间、案件纠纷处理解决的难易程度、律师办理案件所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及责任、律所规模及业界排名、律师信誉及工作水平等因素。简单来说,当事人若想获得高质量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其向律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也是相对会高一些的,因为资深律师的数量是有限的且资深律师办案的精力及时间也是有限的。若当事人想寻求更好的法律服务,势必会付出相对高一些的维权成本,但就维权过程及结果而言,当事人所获取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会相对满足当事人的预期且大大的增加了当事人争取满意的维权结果的机会。

5、行政案件可实行风险代理吗?

答案是否定的。所谓风险代理即是打完官司再支付律师服务费。应当明确的是,对于行政诉讼,这种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方式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京言着重提示,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定要找正规律所找正规律师,遇到有律师提出说愿意风险代理的,切勿相信并直接委托,法律已经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可进行风险代理,此类律师提出风险代理属于知法犯法,委托这样的律师将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益!

三、律师重要提示

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但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的时候也需要综合考虑维权的成本、权益受侵害的程度、维权目的等相关因素。具体到对于土地或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而言,征收方侵害的是被征收人对于土地、房屋上所附着的最根本的生存生活及居住利益,如果此种利益被侵害,被征收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被征收人不要对律师法律服务产生误解,即获取法律服务要收取很高的费用。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案件情况及可采取的法律措施和程序来确定服务费用的,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与律所及律师沟通协商,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提起较为有效的法律程序,而非因能力不足就全盘接受侵害后果并放弃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被征收人应当明确的是,提起法律程序采取法律手段的最大作用是,通过法律正当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对征收方实施的违法征收行为起到一个警示作用,也更有利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的谈判中占据一定有利地位并享有一定话语权。和被征收人通过法律程序最终获取的补偿权益相比,被征收人付出的维权成本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而这一小部分成本将可能带给被征收人不一样的维权结果并最终有效的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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