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1月2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对李叶红代表意见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为“《答复》”),该答复对于承包期内,农户家庭人口产生变化,能否相应调整承包地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析及说明:即虽然承包期内,农户家庭人口变化会导致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出现差异的情况,但由于农户家庭成员是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有关权利的,故并不存在新增家庭或人口无承包地的情况。此外,《答复》还指出,按照家庭成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无法律依据且会激化矛盾及其所带来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新增人口用地问题和困难的有效措施,为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及合理的对农村土地用地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农业农村部《答复》精要
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认可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不仅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也会制约农户对土地的稳定投入,影响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对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