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有读者朋友咨询本律师团队,是否没有村民资格就无法争取补偿权益。对于这个问题,集体土地征收实践已经给出了答案,即基本上征收方只对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对被征收标的物享有相应权利的权利人予以补偿,但不排除对其他存在历史客观原因且具有权利瑕疵的被征收主体进行补偿的情况。故,是否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对于权利人能否获取补偿权益是相当重要的。但遇到征收方以被征收人不具有村民资格为由并拒绝补偿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又该如何主张自己有村民资格并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呢?关于这个重要问题,本律师团队将在本文中进行解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取得
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集体经济形成初期对集体经济积累作出努力及贡献的群体及他们的家庭所衍生出的新生农业人口,通俗可理解为祖辈在改革前后都是当地的农民且子子孙孙也都在该地生产生活。二是法定取得,即通过法定关系如婚姻和收养关系或通过政策规定,如政策性迁入等方式获取成员资格。三是申请取得,无法通过前述两种途径取得成员资格的,仍可通过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加入该组织的申请,并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以一定表决票数同意确认成员资格。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成员资格取得方式还是原始取得,即家庭代代生活在农村,并持续在农村生产生活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根据全国各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目前对于认定权利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共有三个标准。一是户籍标准,即单独以户籍所在地作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二是事实标准,即以是否在农村地区实际进行生产生活、是否履行村民义务及村约、是否承包土地等事实情况作为认定依据;三是户籍加上其他合理因素的复合标准,即以户籍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条件,而在此条件上,兼顾并综合考虑其他合理因素如是否以该村内土地为生存保障方式、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固定、是否履行村民义务等来进行认定。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城市及农村之间的发展的不平衡及人口迁移与流动量较大,造成现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个标准也都各有其缺陷,如单一户籍标准认定方式不够灵活且与现存城乡户籍流动状态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导致成员资格不易被认定权益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事实标准相对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认定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争议,且较难执行;复合标准虽然增加了相对多的合理因素,但由于认定要素过多,且很容易出现地区差异,也增加了跨区域进行司法裁定及认定的难度。
三、征收过程中,如何主张自身具有成员资格
由于户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具有重大作用,故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通过证明自己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来主张有权获取相应的补偿权益。若没有户籍的,被征收人也可以根据征收时间及进程看看是否可以通过补充提交落户申请或进行户籍登记等方式取得与户籍有关的相应证明。都没有的,被征收人可拿出有关在征收范围内承包土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相关证明,如土地承包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申请及批准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还可提交在该村内履行村民义务行使过村民权利的相关证据,如参与村内建设、工作、从事生产生活、缴纳相应税金、享有村民福利、参与村民会议、参与村内投票及选举活动等相关证据,被征收人还可请其邻居或村干部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被征收人确实有在该村进行实际生活的事实。
但专业律师团队提示,由于各地区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上均有不同的规定,故当被征收人想要确定自己是否具有成员资格时,可通过在当地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上查询关于成员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或直接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有效信息。而面对征收方以不具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进行补偿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以避免遭受严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