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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析」煤矿企业注销后,谁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行政复议 |325人看过


「疑难解析」煤矿企业注销后,谁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导读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煤炭行业产能过剩,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关均出台了大量政策性文件来实现去产能及产业调控的目标。全国各地大量的煤矿企业,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面临着因政策性原因而被强制关闭或被要求自行关闭的局面。但无论是哪一种,这些煤炭企业对于相关行政机关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能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都至关重要。而对于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煤炭企业而言,如何认定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补偿或赔偿权益的归属都尤为重要。本文将就此两个问题进行简要解析,以便于有关权利主体维权时了解及适用。

问题

案涉煤矿公司注销后,对于争取行政机关关闭煤矿的行政补偿、赔偿,谁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获取的行政补偿、赔偿应归属于谁?

律师解析

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行政补偿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补偿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在煤矿关闭的行政补偿、赔偿的案涉纠纷中,在煤矿公司注销的情况下,煤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故,若案涉煤矿已经完成注销的,则煤矿公司或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行政机关注销行为违法并请其进行行政赔偿之诉,或向法院提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之诉。通过诉讼所获取的补偿权益应当先归属于公司,然后由公司对该项财产依法或依章程或依约定进行偿债、分配、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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