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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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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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方以协助清理租户为由扣除一部分,是否合法?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215人看过

案情简介:

湖南省岳阳市某县的张先生在该县的国有土地上有将近150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面积为940平方米,无营业执照非住宅房屋面积为560平方米。2018年4月,张先生的房屋因基础公共设施建设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经与张先生沟通达成一致,确定了征收方对征收张先生房屋及土地给予其补偿金额为2000万元的补偿方案。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陆续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张先生支付了补偿款,但2018年12月前后,征收方却迟迟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的补偿款 ,且在张先生催促后直接拒绝支付剩余的补偿款。无奈之下,张先生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案涉纠纷。庭审过程中,征收方表示,未支付的尾款已用于张先生要求征收方帮助其清理租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张先生要求支付该尾款无事实依据。但由于征收方未对其说辞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故法院最终对于征收方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协议的义务,且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张先生支付剩余的180万元的补偿费用。

维权措施:

1、被征收人要高度重视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因为补偿协议是保护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最有效的盾牌。签订补偿协议前,被征收人应逐一检查及核实补偿协议的全部内容,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要有明确的约定,更要判断相应条款是否对等及公平合理。即便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属于较为强势及占有主导地位的一方,但被征收人面对涉及自身根本利益的补偿条款仍不能退步或放弃,不公平的条款要修改、不合理的义务要调整、太过加重被征收人责任负担的条款要尽可能删除。

2、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切勿放松警惕就征收方提出的调整补偿方案或补偿金额作出口头或书面的承诺。确有必要修改补偿协议内容的,也需要在被征收人综合考虑并经与征收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双方直接修改原补偿协议相关内容的方式确认修改内容,以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确或被征收人随口的承诺将造成被征收人的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3、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补偿协议一定要约定明确的内容是,被征收人房屋的准确信息(包括并不限于房屋建设年代、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大小、建设结构等)、被征收人有关信息、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征收方履行补偿义务的方式、征收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补偿义务或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或土地的条件及时间、被征收房屋上承租户清退方式及费用承担等事宜。

4、关于承租户清退等事宜,被征收人既可以提前与承租户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解除协议并赔偿承租户相应的损失,也可与承租户签订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后再对承租户进行补偿及承租户清退房屋的有关协议;被征收人还可以与征收方就如何清退承租人并要求其腾退房屋进行沟通,但被征收人要注意的是,当征收方要求对协助腾退事宜扣减部分补偿费用时,被征收人应对该提议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若被征收人能自己清退承租人的,则可选择不让征收方介入清退,若被征收人自己清退有困难的,尽量和征收方协商,要求其不收取清退费用或少收取清退费用。于此,双方必须将有关约定落实到书面协议上,以避免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纠纷,而致使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损害。

律师提示:

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耍赖、翻脸不认人、说胡话的情况不要害怕,要知道人民法院是根据双方手中的现有证据进行审理及裁判的。不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在法庭上所说的话,所提出的主张、辩解意见都需有相关真实、客观、合法且有效的证据作为支持及证明依据。脱离证据的主张和意见是极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及采纳的。

专业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征收方在无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且未与被征收人就扣减补偿费用等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私自扣减补偿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追究征收方的违约责任的,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此外,遇到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和不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行为时,一定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避免因未能提起相应法律程序,而致使自身权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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