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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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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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能请求赔偿吗?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行政复议 |287人看过


律师答复

行政机关需依法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否则对于强拆违法建筑,所造成的权利人建筑内物品、建材损失的,权利人可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律师解析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其遭受到损害。而违法建筑由于是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产生的,故不属于合法权益的范畴,且系有关行政机关需要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直接对象。所以即便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中存在程序违法或瑕疵等情形的,但由于不存在需要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故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就其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进行行政赔偿可能将不被法院支持。

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把违法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违法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明确的区分,即在无其他历史原因及客观情况下,对于违法建设人未依法审批所私自建设的建筑确实应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权通过拆除该违法建筑的方式来纠正所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然而,即使违法建筑本身不属于合法的财产权益,但构成违法建筑的所有材料仍应属于违法建设人的合法财产,该建筑材料不因违法建筑的性质而改变自身的合法性。除了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外,位于违法建筑内的所有物品都属于违法建设人(违法建筑使用人)的私有之物,这些物品也都是合法的财产权益,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即便是要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要对前述三类财产权益进行准确的区分,并分别进行处理,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行政及合理行政之要求。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首先应履行法定程序义务,然后在实施拆除行为时,对于屋内物品应及时提示或要求房屋建设人(使用权人)尽快搬离或在其拒绝搬离时,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公证)并转移至安全地点。屋内并无物品或已完成清点登记的,则行政机关还需确定拆除方案,即以对房屋建设人损害结果最小的方式来拆除房屋,并尽量保证有关可回收、可利用并可分的建筑材料(如:钢筋结构、门窗、电梯等)能够完好无损的交付给房屋建设人。当然,对于那些已经与违法建筑完全混同的建筑材料(如:水泥、砖石等),由于在拆除过程中无法保留其价值及完整性,故即便行政机关对该种性质的建筑材料造成损害,房屋建设人也无权请求赔偿。

综上,针对违法建筑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房屋建设人仍有相应的维权空间,如违法强拆造成屋内物品损失、违法强拆所采取的的手段及方式不适当,导致可区分的建筑材料被明显不合理或过度毁损的,房屋建设人都可依法就前述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权。所以,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建设人或使用权人仍应积极维护自己在该违法建筑上(中)所存在的合法权益及合法财产,以避免遭受更大的且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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