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7日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且正式施行。该《办法》制定的目标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目的是通过收取信息处理费,来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此外,《办法》明确了收费的基本范围是,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若未超数量也未超频次范围的将无需交费。那么具体该如何收费,律师团队将在本文中进行简要的解析。
一、收费标准
二、收费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即便行政机关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也应在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且该通知中要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及缴纳方式。以保证申请人清楚的知悉收费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决定及衡量是否要缴费并继续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若决定继续信息公开申请程序的,则申请人要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缴费,逾期不缴费的,等同于放弃了该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也将不会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另外,要明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将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申请人最好在收到收费通知后,尽快缴费,更有利于申请人及时获取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
三、救济途径
若申请人就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不能就该决定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在缴费期20个工作日届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此处申请人应明确,该救济途径仅是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在收费后的不予答复或者不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公开信息,或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等行为,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律师提示
申请信息公开收费从无到有到更规范是一步步践行法治理念的法律实践过程。但每部法律的背后,法律人除了赞扬法律法规的完善及进步之外,更要切实具体的分析新出台的法律对于申请人将会有怎样的影响。就本律师团队来看,《办法》的制定及施行将会进一步减少目前所存在的重复申请信息公开、滥用信息公开答复文件的情况,合理收费将促使申请人理性且谨慎的申请信息公开,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方面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和压力将有所降低及缓解,也便于受理的行政机关能高效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且能逐步的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办理及履职能力。那么对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具体又有怎样的影响呢?
通过对《办法》全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就是: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成本将可能有所增加。这里的成本不但是指费用成本,还特指时间成本及维权成本。具体来说,《办法》出台前,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依照法律规定是无需支付费用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很少有行政机关要求收费的。而现在依据《办法》的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就要支付相应费用了。其次,《条例》规定,对于依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处理期限自其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而在《办法》出台后,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经行政机关判断属于需缴费的范围的,则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将从申请人缴费完成后开始重新进行计算,如此一来,基于《条例》规定,申请人在此增加的时间成本则是行政机关做出缴费通知前的审核时间,这个时间虽然《办法》提出是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但结合《条例》理解,这个期限可能也为20个工作日。所以,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成本也将因为被纳入收费范围而在无形中的增加了。至于维权成本,原本信息公开只是当事人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的一个便捷渠道,但在若在此程序中,行政机关有不当收费行为,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还需要等过了20日的缴费期后,才能结合其他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提起法律程序。从结果上来看,致使作为获取重要信息及相关证据的取证环节都出现问题及纠纷,在未解决相关纠纷并得到有效答复前,当事人后续以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为主要依据或重要证据而提起的相关诉讼进程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最后,鉴于该《办法》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但由于每个地区的法治化程度都不一样,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在适用该部法律上产生较多的争议及纠纷。对于想要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取重要信息及证据的当事人而言,可能会面临行政机关通过故意增加申请信息公开的费用的方式,致使当事人由于申请费用过高或严重不合理而放弃信息公开申请;还有可能面临即便交了费用也无法获取到准确及有效的政府公开信息;或是行政机关利用法律规定拖延审核及收费通知时间等情况。
综合上述分析,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想申请信息公开,一定要先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对于此,当事人可先致电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问询有关信息是否已在政府官方网站或指定地点公开及公示,若想获取的信息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而是属于依申请才公开的,则当事人可以先明确自己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启动有关法律程序的作用及意义,无法明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但确需相关信息的,当事人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或委托专业律师申请信息公开,达到准确申请、及时获取有效政府信息的结果。日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会更加完善及严谨,当事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一定要准确及高效,且珍惜申请机会和节省申请成本,争取一次申请即可获取有效信息,以避免拖延其他法律程序的进展,致使自身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的保护!最后,无论是对申请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有异议还是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满,建议当事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