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处理决定,另外一种则是行政处罚决定。关于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典型例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土地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征收等法定程序作出收回决定,进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关于通过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典型例子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行政处罚方式,可以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却未按时按照用地计划使用土地履行开发建设的职责,导致宝贵的土地资源被闲置被浪费。行政机关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及整合土地资源,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通过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项行政处罚决定来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一定的惩处,以避免土地资源未能尽其用而给国家造成损失。
二、如何判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要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来判断。实体方面,则是看行政机关是否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举例来说:如是否基于公共利益收回,行政机关就要对相关公共利益进行举证,若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则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将被认定为违法。若是由于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已经达到法定期限,则行政机关要举证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有闲置土地的行为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曾进行用地建设,否则行政机关将没有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程序方面,当行政机关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时,是否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将决定及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且是否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陈述及申辩的权利、是否给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救济权利等。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如何补偿
首先要明确一点是,通过行政处理决定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才有获取补偿的可能。具体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由于要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基于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最高法律判例及司法实践,前述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适当补偿,不能理解为仅补偿土地出让金、前期投入及相应利息,而应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
四、专业律师提示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无论行政机关通过哪种方式收回土地,都必须依法依规并经法定程序进行,权利人若遇到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措施维权,避免使用权不明不白的被收回,导致财产权利两空的侵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