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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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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机关和企业共同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责任该如何分担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土地纠纷 |359人看过


导读: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若土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则行政机关可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一个例外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实际生活中,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未能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动工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权利人自身因素外,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及时动工。那么对于行政机关和企业共同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二者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行政机关是否可无偿收回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呢?这些问题,律师团队将在本文中进行解答。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拿到土地使用权也不代表能高枕无忧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动工,这个期限还是比较短的,只有两年的时间。一般开工建设前要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后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且建设工人充足,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开工建设的具体计划。若单纯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权人未和有关行政机关就迟延动工建设情况进行说明、与其协商沟通并另行确定动工期限时,行政机关很可能以超期未动工收回其土地。但即便收回土地,土地权利人也要明确行政机关收回土地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批等。

二、行政机关与企业共同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分担

有些地方会专门就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理方式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讫时间的,可以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时间,扣除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若按照前述规定,针对行政机关与企业共同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则首先要确定土地闲置的起讫时间,确定之后,需扣除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时间,在扣除后,若由于企业的原因致使土地闲置满足两年期限的,则行政机关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认定土地闲置的责任分担,主要看行政机关和企业分别提交的相关证据,若企业提交的有关证据证明,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两年的,则行政机关无偿收回土地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企业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避免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被收回。

三、专业律师重要提示

实践中,土地权利人因自身原因和政府行为导致土地闲置已经断断续续的持续了很多年,在这些年中,导致土地闲置的成因也多存在相互交错重叠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土地权利人应在两年的期限内尽快动工建设,即便因客观原因及情况确实无法开始动工建设的,土地权利人也应该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就动工时间重新达成一致,或取得延期动工的同意或许可。土地权利人重新动工后申请报建的时间也要及时,若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启动限制土地调查程序后再申请报建,且与行政机关就延期动工未能达成一致的,则土地权利人申请报建的行为将不能构成阻却行政机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因为土地权利人自身对于土地闲置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出现土地闲置的情况后,土地权利人若也未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延期并取得其同意从而获取相应的信赖利益,故土地权利人对其未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要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土地使用权人要按时动工建设、合理使用土地并保护土地资源,否则对于自身的不当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及不利的后果。但若出现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无偿强制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时,土地权利人也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避免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并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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