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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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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搞不清楚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主体是谁?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工程建筑 |1129人看过


导读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筑不但非法侵占了国家宝贵的土地资源,且违法建筑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更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是为了保护国家土地资源、增加土地供应,并使得城市及乡镇建设符合已制定的规划,从而促进当地经济及建设的发展。但即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最终面临被拆除的结果,房屋建设人或房屋权利人都应了解清楚,究竟谁有权拆除违法建筑,且对有关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否违法进行初步的判断。

一、谁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解析:

在探究谁有权拆除违法建筑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即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与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有时是不同的,有时可能是相同的。即可能出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并没有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职权的情形,也可能出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同时也有权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并由其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违法行为人仍不改正的,则乡、镇人民政府可将违法建筑拆除。在此情形下,乡镇政府既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又是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

而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与强制执行的主体则是不同的。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可能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如政府可能会让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等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此外,也不排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可能。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有权强制执行对于违法建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但实践中,鉴于法律在相应的法律关系领域对于强制执行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不同的,即有的法律关系领域,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职权,有的则规定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关于法院和行政机关谁应该作为强制拆除主体,两个主体之间就行使强制执行的职责是存在争议的。

但2013年,最高人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对外发布《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于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根据该批复,正确的理解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提交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区分处理,即在城乡规划领域,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依法应通过行政程序完成,即由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如,虽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去拆除。在城乡规划领域,理清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更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能力,且减轻法院在该领域的司法负担,有效缓解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但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城乡规划领域对于强制执行主体职责进行的区分,并不代表其他无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不代表当事人就因此少了一个权力救济的机会。因为,《批复》对于法院不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的领域进行了严格且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其他法律关系领域,若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除的职权的,则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对于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拆除行为,其可在三个阶段通过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来全方位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阶段一,当事人可在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就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该诉讼,若当事人的房屋非违法建设,则法院会在司法审查中做出房屋性质的正确认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阶段二,当事人可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来审查及判断该强制执行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阶段三,当事人因行政机关已经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受到侵害时,其可就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由法院审核行政机关实施的该强制拆除行为及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然后依法作出判决。

二、征收中遇到“以拆违代强征”该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征收过程中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与违法建筑强被制拆除,是属于两个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征收程序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及腾退交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征收方予以拆除。但通常会发生,征收方违法征收并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或征收方在未履行补偿义务时就将被征收人房屋拆除、或是征收方借口拆除违建将被征收人房屋拆除。

在前述三种情况中,我们主要讨论第三种情况,即征收方为规避合法征收程序并避免履行征收补偿义务,以拆除违建为借口但实质目的是为完成征收而实施的强制拆除。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首先要保存好此前征收方发布的相关征收文件及自家房屋的权属证明用于证明征收主体是谁及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其次,被征收人要整理及收集相关行政主体强拆房屋的相关证据,及要初步明确谁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在知悉该行政主体后,被征收人可自行判断或咨询律师该主体是否为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是否是适格的被告。有的时候,征收方会自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有时,征收方会让有关工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强制拆除房屋;还有的时候,征收方会委托非行政机关的法人或组织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所以,被征收人要注意既可能存在征收方与强制拆除机关为同一个行政主体的情形,也可能出现征收方与强制拆除机关分别是不同的行政主体的情形。具体谁是强制拆除主体,谁应该承担最终的行政法律责任,则需要综合被征收人手中的证据资料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最后,无论是面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还是借口拆违来实施征收,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自身权益的,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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