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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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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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为何农村房屋不如城市房屋补偿的多?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562人看过


律师答复:

征收过程中,农村房屋及城市房屋被征收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由其取得该房屋的对价、房屋性质、征收方进行补偿的目的来决定。所以征收方对于城市房屋的补偿相对高于农村房屋,但由于各地区城市或农村房屋的具体情况不同,故也可能存在同一地区的农村房屋补偿金额会高于城市房屋的情况。

律师解析:

首先,要想明白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补偿标准的实质差异,我们需要从两种房屋的取得过程及房屋价值来说起。农村房屋是建设在村里宅基地上的,而对于村集体组织成员而言,宅基地的取得及使用基本上是无偿的,也即农村居民可根据自家实际人口及居住需求向村里及有权机关申请批准宅基地用于建房。既然获取宅基地已经是无需支付对价的,则农村居民只需要对建设的房屋支付相应的建设成本即可获取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益。此外,就农村房屋结构来看,农村房屋以平层或低层建筑为主,且大多采用比较简易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所以建设成本相对较低。再看城市房屋,城市房屋在建设前,就需要由开发商拍得土地,并对获取土地使用权支付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城市土地价格本来就相对高,所以开发商拿地的成本也就高,再加上建设房屋的成本,使得购房人需要支付比农村房屋更多的成本才能取得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

故通过前述对比,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由于构成城市房屋价格的成本项目更多,故获取城市房屋的所需要支出的成本要远远大于获取农村房屋的所需要支出的成本。故不论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方主要会以房屋价值评估为基础来确定补偿标准及具体的补偿金额大小。所以,城市房屋与农村房屋基于其自身的成本因素影响,就必然会产生由于两种房屋的价值差异致使其及所能获取的补偿可能完全不同且差距较大的结果。但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差异现象是正常的,且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及社会普适价值观的。

其次,再从征收方对农村房屋及城市房屋进行补偿的目的来看,征收方对于农村房屋的补偿目的更侧重于对农村居民进行安置。即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征收方不论是采取“重置重构价”对该房屋本身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还是提供产权置换,亦或是重新分配宅基地等,所注重的都是对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居住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该补偿更注重房屋权利人能实现征有所居的实际目标。而对于城市房屋,征收方则更注重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原因在于,城市房屋具有商品属性,且更容易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屋本身的价值产生变化,故征收方只有对房屋价值进行充分的补偿,才能公平合理的弥补征收城市房屋所给所有权人所带来的损失。

综上,同一地区的农村房屋及城市房屋在面对征收时所产生的补偿差距是现实存在的,且是合理的。农村居民要正视产生这种差异的具体原因,并结合自家房屋实际情况来和征收方就补偿方案进行沟通。要知道,合理的要求需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当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不高,却想通过狮子大开口来获取补偿权益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所以,农村居民在面对房屋征收时,一定要先做的事情是,判断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有没有法律依据,合不合理。如果有法律依据但不合理的,可以估算自己的损失然后拿出相应依据后向征收方提出相对合理的补偿方案,此时双方就有较大可能对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而若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合理的,则被征收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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