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裁判观点,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村民户籍一直未变更的情况下,其享有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且村民结婚后,其丈夫及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当事人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征收方应当基于当事人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当事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征收方仅以当事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其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结合前述所述可知,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项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村民最基本的居住权,故即便村民房屋已经坍塌或被强制拆除,征收方仍应在保障村民居住需求的情况下实施征收,并保护村民合法的补偿安置权益。否则,村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