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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行政复议 |1089人看过


导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并非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当事人不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及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何为行政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呢?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解析。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些行政行为因系内部行政行为,没有产生对外的效力及实际影响、不构成终局性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5391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裁判观点可知,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效性,即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所谓“直接”,是指法律效果必须直接对相对人发生,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谓“对外”,是指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之外的人发生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的请示报告等内部行为因欠缺对外性而不具有可诉性。换言之,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仅停留在行政内部领域,并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则不具有可诉性。

因此,当事人在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时,一定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外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如果无法准确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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