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
试点期限到期后,在无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作出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试点省份无权再就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作出审批。针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及征收事宜,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 之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应由国务院进行批准方可实施征收。
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根据该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的2月28日止,试点省份有权就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及征收事宜进行审批。但自2021年3月1日起,试点省份就不能再依据该决定,就前述事宜进行审批,因为其已经失去了授权。若超越职权审批,将构成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权利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违法征地批复。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