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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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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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选择安置房补偿是否可同时享有车位权益?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967人看过


律师答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获取安置房的,是否能享有车位,需看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有相关规定及征收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对此是否具有明确约定。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征收实践中,征收双方一般会就安置房车位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或由征收双方约定出售、出租给被征收人使用,或由征收方直接在补偿协议中约定赠予被征收人,以作为部分补偿。

但要注意的是,安置小区是否有车库,需要根据安置房屋区域内的规划确定,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可询问征收方,了解清楚车位权益事宜,以便将该项权益通过约定方式固定在补偿协议中。此外,鉴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法律对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归属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

故,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位纳入公摊面积由业主分摊,可能会出现被征收人主张车位归其所有的依据不足。因此,关于安置房车位归属及权益,被征收人最好在同意征收方实施征收及签订补偿协议前询问清楚,然后利用协议约定方式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若当事人无法享有车库权益的,可通过法律方式来维权,向征收方或房地产商主张该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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