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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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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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违法建筑认定书,能否起诉?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1日|分类:工程建筑 |1121人看过


律师答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针对征收方就其房屋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认为侵害自身依法享有的补偿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律师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能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市、县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及建筑物进行依法予以处理,且当市、县人民政政府作为征收方时,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未经前述调查认定的法定程序下,不得径行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是违法建筑,并以此为由不予补偿。

二是,市、县人民政府系作出未登记建筑认定行为的行政主体,其依照职权及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对被征收房屋或建筑作出的认定,将作为征收方后续一系列征收补偿行为的基础事实依据,且该项认定均会实质性的影响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因此,被征收人针对该认定行为及有关认定文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结合前述所述,应当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就被征收房屋作出的认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征收人在面对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认定行为时,一定要及时且积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避免征收方以其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结果,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最终补偿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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