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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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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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投诉人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416人看过


律师答复:

判断投诉人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是要考虑投诉人是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提起投诉的;二是要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投诉人权益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直接关联性。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2677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亦规定了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从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原告资格和复议申请人资格都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前提,针对投诉人的利害关系问题,更是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投诉人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一方面,只有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才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投诉人有区别于其他人的可保护特别权益,且应当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基于公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投诉人权益的影响应当具有直接关联性,因与行政行为的间接关联而对投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投诉人原则上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观点可知,只有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投诉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投诉人与该行政行为方可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在就前述问题作出判断时,要把握实质性认定标准,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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