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时,房屋实际使用人因对屋内物品或由其出资产生的装饰装修物享有所有权。因此房屋实际使用人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房屋实际使用人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日常生活中,在房屋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的情况下。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然而在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在房屋上所享有的权利,部分让渡给与其有基础法律关系或有亲属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后,原由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的相应权利将由受让人享有,或房屋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部分房屋权利。比较常见的例子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对在屋内的物品或装饰装修物享有所有权。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时,若未就屋内物品进行公证、清点及通知承租人搬离或合理转移物品并进行妥善存放的情况下。承租人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就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