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297人看过


案情简介:

吉林省某市的甲公司于2010年11月与该市国土局就涉案土地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未拆部分由甲公司负责,土地及地上物亦由甲公司自行拆迁补偿整理,且甲公司应在2011年11月25日前开工,且需在2013年11月25日之前竣工。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后甲公司主张,因该条例的出台,致使其无法办理拆迁许可证,亦无资格进行拆迁补偿工作,且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国土局主张该案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的事实基础及条件,且甲公司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是自身原因所致,合同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后法院经审理该案,支持了甲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利息等相应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针对本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首先,合同作为行政机关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依据,非常重要。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能充分预测及把控风险,并就针对风险处置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对于行政协议中较为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将是十分有利的。其次,即便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影响合同正常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也一定要先通过积极和行政机关沟通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来排除风险及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一定要对协商过程进行存证,并就出现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存证,用以主张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的损失。再次,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面对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一定要在知道及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之情形的1年内及时行使,否则将丧失该救济权利。最后,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不能什么都不做,而是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的形式权利,并尽合理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自己的损失,阻止损失扩大,负责由于当事人原因而造成损失扩大的结果,该部分损失请求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