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情况持续存在,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该如何确定呢?法院针对被征收人提起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刘子荣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刘子荣以请求龙亭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492号指导案例中认为:“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被征收人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且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的补偿职责,并不因时间的经过或其怠于或拒绝履行而消灭。故,若法院以被征收人提起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