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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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怎么办?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5日|分类:行政复议 |7848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机关做出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该怎么办?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解答。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 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二是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三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并让其作出处理。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救济措施均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程序,因此要想“启动”该程序,需要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请求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以便复议机关能及时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并就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以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三、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三):“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复议机关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故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机关都可以依照该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同时立法机关在该规定的释义中进一步阐述‘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进行。’根据该规定及释义精神,对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并无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路径。当事人应当申请上级机关责令履行或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观点,行政复议申请人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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