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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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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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该怎么办?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780人看过


律师答复:

被征收人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义务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发出要求其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通知,若行政机关在收到该份书面通知后,仍怠于履行,甚至是明确拒绝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的,则被征收人可尽快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身依法享有的合同利益。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及该条规定的立法解读:“所谓金钱债务,是指以债务人给付一定货币作为内容的债务,包括以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以履行其他金钱债务为内容的债务。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货币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一般也不会出现因为不可抗力而完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条要求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这有利于强化诚信观念,防止交易当事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除应当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外,还应当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行政机关违反补偿协议约定未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过渡费构成其未向被征收人履行的金钱债务,且因该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故行政机关就其违约行为,应当向被征收人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补偿款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征收人遇到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时,可通过行政诉讼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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