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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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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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存根能否作为被征收人证明房屋权属的有效依据?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1879人看过


京言答复:

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利人的身份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调取的房产证存根,能够作为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权利的证明。

律师解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之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再65号行政判决书中关于“本案中,元福岭队提供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系博白县档案馆的存档,虽然其遗失《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但不能因此否认存根的效力。该存根作为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其效力等同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裁判观点,即便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因故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来证明房产权属关系,但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利人的身份向当地房地产档案馆或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查询、复制现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而有关部门也向被征收人提供了经其加盖公章,并注明了“按原件复印”字样的房产证存根的话,则鉴于房产证存根与房产证原件内容一致,且依法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故该房产证存根就能够充分有效的证明被征收人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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