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言答复:
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利人的身份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调取的房产证存根,能够作为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权利的证明。
律师解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之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再65号行政判决书中关于“本案中,元福